不需要缴纳增值税的行为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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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需要缴纳增值税的行为有哪些?
土地增值税是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增值性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土地增值税以转让房地产取得增值额为征税对象,征税面广,采用扣除法和评估法计算增值额,实行超额累进税率,按次征收. 对土地增值税的筹划,可以结合"营业税的税收筹划"中有关"销售不动产"和"转让无形资产"两个项目的筹划.这里主要让大家明白两点内容:一是正确掌握哪些经济行为不属于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二是如何用足用活土地增值税政策. 一、 税法对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作了明确规定,下列经济行为不属于土地增值税的征收范围,不征土地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正确判定. 1.以继承、赠与方式转让房地产的,属于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不属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范围. 2.房地产出租.出租人取得了收入,但没有发生房地产产权的转让,不属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范围. 3.房地产抵押.在抵押期间不征收土地增值税.待抵押期满后,视该房地产是否转移产权来确定是否征收土地增值税.对于以房地产抵债而发生房地产产权转让的,属于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范围. 4.房地产交换.交换房地产行为既发生了房产产权、土地使用权的转移,交换双方又取得了实物形态的收入,按照规定属于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范围.但对个人之间互换自有居住用房地产的,经当地税务机关核实,可以免征土地增值税. 5.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对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投资、联营的一方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作为联营条件,将房地产转让到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中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对投资、联营企业将上述房地产再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 6.合作建房.对于一方出地,一方出资金,双方合作建房,建成后按比例分房自用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建成后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 7.企业兼并转让房地产.在企业兼并中,对被兼并企业将房地产转让到兼并企业中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8.房地产的代建房行为.这种情况是指房地产开发公司代客户进行房地产的开发,开发完成后向客户收取代建收入的行为.对于房地产开发公司而言,虽然取得了收入,但没有发生房地产权属的转移,其收入属于劳务收入性质,故不属于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9.房地产的评估增值.房地产的评估增值,没有发生房地权属的转让,不属于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范围.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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