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已折旧转一次性费用的会计分录怎么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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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已折旧转一次性费用的会计分录怎么做?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2014年9月24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会议决定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促进企业技术改造、支持中小企业创业创新。决定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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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所有行业企业包括财务公司和会计公司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税前扣除;
二、对所有行业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税前扣除。
两种会计处理方法,由于《企业会计准则》和《小企业会计准则》缺乏明确的规定,代账会计实务中对固定资产一次性计入成本费用情形存在两种不同的会计处理方法:第一种方法,就是将购入的固定资产相关费用直接计入相关的成本费用项目,不再进行“固定资产”会计科目的核算,用单独的备查登记簿单独记载保管。第二种方法,是分两步处理,渝中区会计公司首先将购入的相关固定资产费用统一依照“固定资产”科目进行核算,依照统一的固定资产进行管理;其次将固定资产原值全额作为本期固定资产折旧,计入“累计折旧”科目以及相关成本费用项目。
固定资产的弃置费用如何入账?
固定资产弃置费用处理
弃置费用是指根据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国际公约等规定,企业承担的环境保护和生态恢复等义务所确定的支出,企业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的规定,按照现值计算确定应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金额和相应的预计负债,油气资产的弃置费用,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7号——石油天然气开采》及其应用指南的规定处理。
而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45条规定: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提取的用于环境保护、生态恢复等方面的专项资金,准予扣除,上述专项资金提取后改变用途的,不得扣除。
由上述会计与税收的规定可得出如下结论:
1、会计准则中提到了国际公约而税法并不包括国际公约,其实这并不是个差异,根据国际惯例,一项国际公约的签约国往往规定国际公约优先于国内法适用,所以这一点其实并不形成会计与税法的差异。
2、税法规定与会计规定的接轨,但规定了例外原则,即专项资金提取后改变用途的,不得扣除。
3、税法处理与会计处理趋同一致,体现了与会计准则处理同步的原则。
因此可以认为在固定资产弃置费用的处理上,会计与税收的处理是一致的。但是企业在进行会计处理时应当将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国际公约送交税务机关备案,接受税务机关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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