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补偿金个人所得税应该怎么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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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文件规定,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
但是,对于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超过的部分,可视为一次取得数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允许在一定期限内进行平均。
举个例子,为雇员支付300,000元一次性离职补偿金,该雇员在该企业中工作了14年,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计算为:
300,000-234,144(上海2016年年社平工资3倍)=65,856(元)
65,856÷12(年)=5,488(元)
(5,488-3,500)×10%-105=93.8(元)
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应纳税额=93.8×12=1,125.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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