球场水面办鱼业养殖的税收筹划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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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专家的税收筹划:
将公司分立成2家公司,一家承续原高尔夫俱乐部的业务,另一家作为鱼业养殖公司,利用高尔夫球场水面养鱼。根据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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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点分析:
1.3000亩土地使用权是否为高尔夫公司所有?如果是这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即便是600亩水面已经为养殖公司从事渔业使用,但由于处于高尔夫球场中间,如何证明高尔夫球场未使用。如税务机关有证据证明其被高尔夫球场经营使用,一样要补缴土地使用税。
2.如600亩水面的土地使用权变更为渔业养殖公司所有,即由高尔夫用地变为农业用地,招商引资结果变了,政府是否能够批准?
3.土地使用税是地方级次的税收收入,地方政府是否认可这种影响地方财政收入的做法?
4.假设以上都成立,地方政府和税务局认可这种做法,那么,高尔夫公司何不再分立一个种草公司,高尔夫球场的草坪占地都不用缴纳土地税了?这样高尔夫球场土地使用税彻底“被筹划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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