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政来袭:下月起增值税普票开具未填税号不得作为税收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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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增值税发票管理,保障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顺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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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
本公告所称企业,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
二、销售方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发票内容应按照实际销售情况如实开具,不得根据购买方要求填开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内容。销售方开具发票时,通过销售平台系统与增值税发票税控系统后台对接,导入相关信息开票的,系统导入的开票数据内容应与实际交易相符,如不相符应及时修改完善销售平台系统。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7年5月19日
以前我们对于开增值税的专票要求比较严格,要公司的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但是增值税的普票没有过多的要求,现在国家税务总局明确要求开具增值税的普通发票要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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