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附加费和地方教育附加费滞纳金如何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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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第二条的规定,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税收征管法及本细则;税收征管法及本细则没有规定的,依照其他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由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费属于基金(费),不属于税收的范围,因此,补申报时不需加收滞纳金。
滞纳金指针对不按纳税期限缴纳税款或者不按还款期限归还贷款,按滞纳天数加收滞纳款项一定比例的金额,它是税务机关或者债权人对逾期当事人给予经济制裁的一种措施。
看完本篇文章,相信您应该知道了,未及时申报上月的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补申报时是不用被加收滞纳金的。更多精彩内容您也可以关注会计实操,期待您的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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