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权利的概念、权利的行使与保全

票据权利的概念、权利的行使与保全

税务知识admin2022-05-11 20:25:54567A+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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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票据权利的概念

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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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款请求权,是指持票人向汇票的承兑人、本票的出票人、支票的付款人出示票据要求付款的权利,是第一顺序权利。

行使付款请求权的持票人可以是票据记载的收款人或最后的被背书人。票据追索权,是指票据当事人行使付款请求权遭到拒绝或其他法定原因存在时,向其前手请求偿还票据金额及其他法定费用的权利,是第二顺序权利。

行使追索权的当事人除票载收款人和最后被背书人外,还可能是代为清偿票据债务的保证人、背书人。

【理解】 票据的权利与其本身不可分割。

二、票据权利的取得

(一)签发、取得和转让票据,应当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

和债权债务关系。

(二)票据的取得,应当给付票据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相对应的代价;但如果是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则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但是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的权利。

(三)取得票据但不享有票据权利的情形

1.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上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

2.持票人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票据法》规定的票据的。

三、票据权利的行使与保全

(一)按期提示。

(二)依法证明,持票人不能出示拒绝证明、退票理由书或者未按照规定期限提供其他合法证明的,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

(三)持票人对票据债务人行使票据权利,或者保全票据权利,应当在票据当事

人的营业场所和营业时间内进行,票据当事人无营业场所的,应当在其住所进行。

四、票据权利丧失补救

票据丧失后可以采取挂失止付、公示催告、普通诉讼三种形式进行补救。

(一)挂失止付

挂失止付是指失票人将丧失票据的情况通知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由接受通知的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审查后

暂停支付的一种方式。

可以挂失止付的票据种类

只有确定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的票据丧失时才可进行挂失止付,包括:

(1)已承兑的商业汇票;

行使付款请求权的持票人可以是票据记载的收款人或最后的被背书人。

票据追索权,是指票据当事人行使付款请求权遭到拒绝或其他法定原因存在时,向其前手请求偿还票据金额及其他法定费用的权利,是第二顺序权利。

行使追索权的当事人除票载收款人和最后被背书人外,还可能是代为清偿票据债务的保证人、背书人。

【理解】 票据的权利与其本身不可分割。

二、票据权利的取得

(一)签发、取得和转让票据,应当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

(二)票据的取得,应当给付票据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相对应的代价;但如果是因

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则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但是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的权利。

(三)取得票据但不享有票据权利的情形

1.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上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

2.持票人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票据法》规定的票据的。

三、票据权利的行使与保全

(一)按期提示。

(二)依法证明,持票人不能出示拒绝证明、退票理由书或者未按照规定期限提供其他合法证明的,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

(三)持票人对票据债务人行使票据权利,或者保全票据权利,应当在票据当事

人的营业场所和营业时间内进行,票据当事人无营业场所的,应当在其住所进行。

四、票据权利丧失补救

票据丧失后可以采取挂失止付、公示催告、普通诉讼三种形式进行补救。

(一)挂失止付

挂失止付是指失票人将丧失票据的情况通知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由接受通知的

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审查后暂停支付的一种方式。

1.可以挂失止付的票据种类只有确定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的票据丧失时才可进行挂失止付,包括:

(1)已承兑的商业汇票;免除票据责任。

(3)公告刊登媒介“全国性”的报刊。

(4)公示催告的期间国内票据自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涉外票据根据具体情况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90日。

(5)公示催告期间的票据行为

公示催告期间,转让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以公示催告的票据质押、贴现而接受该票据的持票人主张票据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公示催告期间届满以后,人民法院作出除权判决以前取得该票据的除外。

4.人民法院的止付通知

人民法院决定受理公示催告申请,应当同时通知付款人及代理付款人停止支付,并自立案之日起3日内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收到人民法院的止付通知后,应当立即停止支付,直至公示催告程序终结。非经发出止付通知的人民法院许可,擅自解付的,不得免除票据责任。

5.申报债权与除权判决

(1)利害关系人应当在公示催告期间向人民法院申报。

(2)人民法院收到利害关系人的申报后,应当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并通知申

请人和支付人。

(3)公示催告期间届满,没有人申报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除权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4)利害关系人因正当理由不能在判决前向人民法院申报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判决公告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作出判决的人民法院起诉。

(三)普通诉讼

普通诉讼,是指丧失票据的人为原告,以承兑人或出票人为被告,请求法院判决其向失票人付款的诉讼活动。如果与票据上的权利有利害关系的人是明确的,无需公示催告,可按一般的票据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

五、票据权利的时效

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

1.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

2.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

3.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

4.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

5.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

注意

(1)票据权利丧失但仍然享有民事权利。

(2)第4、5种情况所指的追索权,不包括对出票人、承兑人的追索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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