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营销人员销售佣金个税如何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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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营销人员销售佣金个税如何计算
保险营销员佣金个人所得税计算公式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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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纳个人所得税=[(不含税佣金收入-地方税费附加)×(1-40%)-法定扣除费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保险代理人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公告》,个人保险代理人以其取得的佣金、奖励和劳务费等相关收入(以下简称"佣金收入",不含增值税)减去地方税费附加及展业成本,按照规定计算个人所得税.展业成本,为佣金收入减去地方税费附加余额的40%.
案例分析
假设保险营销员王先生2019年取得佣金收入24万元,每月取得的佣金收入均为2万元(由于保险营销员按月缴纳增值税,且每月佣金收入不超过10万元,因此免缴增值税,不进行价税分离,也没有其他附加税费),未发生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未取得其他综合所得,在不考虑其专项扣除和专项附加扣除的情况下,其每月预扣预缴和年终汇算清缴个人所得税情况如下:
1月王先生应预扣预缴的应纳税所得额=20000×(1-20%)-5000-20000×(1-20%)×25%=7000(元).根据《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一》,适用3%的预扣率,那么王先生1月应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7000×3%=210(元);根据累计预扣法,王先生2月应预扣预缴的应纳税所得额=2×20000×(1-20%)-2×5000-2×20000×(1-20%)×25%=14000(元),同样适用3%的预扣率,2月应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14000×3%-210=210(元);同样3月~5月,均适用3
%的预扣率,根据计算,每月须预扣预缴210元个人所得税.至6月,王先生应预扣预缴的应纳税所得额为42000元,大于36000元,将适用10%的预扣率,速算扣除数为2520元,那么王先生6月应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42000×10%-2520-210×5=630(元).
以此类推,后续的7月~12月,将继续适用10%的预扣率,7月~12月每月须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700元,王先生全年累计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5880元.
在汇算清缴阶段,如上文所述,在不考虑专项扣除和专项附加扣除的情况下,王先生全年应纳税所得额=240000×(1-20%)-240000×(1-20%)×25%-60000=84000(元),适用10%的综合所得税率,速算扣除数为2520元,因此,其应纳个人所得税=84000×10%-2520=5880(元).
保险销售人员佣金组成
根据保监会《关于明确保险营销员佣金构成的通知》(保监发[2006]48号)的规定,保险营销员的佣金由展业成本和劳务报酬构成.现行税收政策规定,对佣金中的展业成本,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对于展业成本,《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保险代理人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公告》赋予了新的内涵:《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营销员取得佣金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454号)规定,根据目前保险营销员展业的实际情况,佣金中展业成本的比例暂定为40%.
显然,这里的展业成本=佣金收入×40%.45号公告规定,展业成本,为佣金收入减去地方税费附加余额的40%.这和国税函[2006]454号规定明显不同,计算劳务报酬部分的个人所得税基数增大了,纳税人需要注意此变化.
保险公司销售人员个税的计算公式是应纳个人所得税=[(不含税佣金收入-地方税费附加)×(1-40%)-法定扣除费用]×税率-速算扣除数,会计实操小编还针对这个问题为大家讲述了保险销售人员的佣金组成,通过这两部分内容的学习,大家应该对这个问题了解透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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