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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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吗
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不包括个体工商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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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三)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元~500元.实务中,各地增值税起征点一般为每次(日)销售额500元.那么,"对方"为自然人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实行按次(日)征税的,销售额不超
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即每次(日)销售额500元,属于小额零星经营业务,其可以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中的"个人",在28号公告第九条中只能是其他个人,即自然人个人纳税人.
企业小额零星物资或劳务等的采购可以采用何种方式?
如果是生产型的企业,必须有原材料和库存商品科目
采购做借原材料,贷应专付账款(现金、银行存款)
如果是贸易型的企业,仅有库存商品即可.
采购做借库存商品,贷应付账款(现金、银行存款)
如果是服务型的企属业,这些采购就直接下费用吧.
采购做借管理费用,贷应付账款(现金、银行存款)
小额零星经营业务判断标准根据免税销售额调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财政部关于修改和的决定》(财政部令第65号)第三十七条规定,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一)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二)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三)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五十条规定,增值税起征点幅度如下:(一)按期纳税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含本数);(二)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含本数).起征点的调整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国家税务局应当在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未达到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免征增值税.2017年12月31日前,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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