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类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这篇是关于各类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的税法实务内容,正文详细介绍了财税人员工作和学习过程中各类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的相关财税知识,可能能您解决各类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的财税学习和工作问题。
各类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一、基本存款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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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可以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存款人
1.企业法人;
2.非法人企业;
3.机关、事业单位;
4.团级(含)以上军队、武警部队及分散执勤的支(分)队;
5.社会团体;
6.民办非企业组织;
7.异地常设机构;
8.外国驻华机构;
9.个体工商户;
10.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区委员会;
11.单位设立的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包括食堂、招待所、幼儿园;
12.其他组织(如业主委员会、村民小组等)。
(二)证明文件
营业执照正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代办人员身份证。
(三)使用规定
基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的主办账户,一个单位只能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存款人日常经营活动的资金收付,以及存款人的工资、奖金和现金的支取应通过该账户办理。
二、一般存款账户
(一)概念
一般存款账户是指存款人因借款或其他结算需要,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以外的银行营业机构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二)开户要求——开户证明文件
1.开立基本存款账户规定的证明文件;
2.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
3.存款人因向银行借款需要,应出具借款合同;
4.存款人因其他结算需要,应出具有关证明。
(三)使用范围
一般存款账户用于办理存款人借款转存、借款归还和其他结算的资金收付。该账户可以办理现金缴存,但不得办理现金支取。
提示
开立一般存款账户没有数量限制。
三、专用存款账户
(一)使用规定
(二)开户证明文件
出具其开立基本存款账户规定的证明文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和各项专用资金的有关证明文件(如主管部门的批文)。
四、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
(一)预算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财政部门提出设立零余额账户的申请,财政部门同意预算单位开设零余额账户后通知代理银行。
(二)开户要求
一个基层预算单位开设一个零余额账户。
注意
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按基本存款账户或专用存款账户管理。
(三)使用规定
1.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用于财政授权支付;
2.可以办理转账、提取现金等结算业务;
3.可以向本单位按账户管理规定保留的相应账户划拨工会经费、住房公积金及提租补贴,以及财政部门批准的特殊款项;
4.不得违反规定向本单位其他账户和上级主管单位、所属下级单位账户划拨
资金。
五、临时存款账户
(一)使用范围
1.设立临时机构:如设立工程指挥部、摄制组、筹备领导小组等。
2.异地临时经营活动:如建筑施工及安装单位等在异地的临时经营活动。
3.注册验资、增资。
4.军队、武警单位承担基本建设或者异地执行作战、演习、抢险救灾、应对突发事件等临时任务。
注意
(1)设立异地常设机构可以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异地临时经营活动可以申请开立临时存款账户。
(2)因注册验资和增资验资开立的临时存款账户属于备案类账户;因设立临时机构、异地临时经营活动开立的临时存款账户属于核准类账户。
(二)开户证明文件
1.设立临时机构,应出具其驻在地主管部门同意设立临时机构的批文。
2.异地建筑施工及安装单位,应出具其营业执照正本或其隶属单位的营业执照正本,以及施工及安装地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许可证或建筑施工及安装合同。
3.异地从事临时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出具其营业执照正本以及临时经营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批文。
4.境内单位在异地从事临时活动的,应出具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其从事该项活动的证明文件。
5.境外(含港、澳、台地区)机构在境内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出具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其从事该项活动的证明文件。
6.军队、武警单位因执行作战、演习、抢险救灾、应对突发事件等任务需要开立银行账户时,开户银行应当凭军队、武警团级以上单位后勤(联勤)部门出具的批文或证明,先予开户并同时启用,后补办相关手续。
7.注册验资资金,应出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有
关部门的批文。
8.增资验资资金,应出具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等证明文件。
注意
其中第2、3、4、8项还应当出具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
【理解】 1、5、6、7四项根本就没有基本存款账户。
(三)使用规定
1.临时存款账户的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2年。
2.临时存款账户支取现金,应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
3.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在验资期间只收不付。
六、个人银行结算账户(2018年调整)
(一)结算账户vs储蓄账户
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办理个人转账收付和现金支取。个人储蓄账户:可以办理现金存取业务,不得办理转账结算。
(三)代理开户
1.由他人代理开户
(1)开户申请人开立个人银行账户或者办理其他个人银行账户业务,原则上应当由开户申请人本人亲自办理;符合条件的,可以由他人代理办理。
(2)他人代理开立个人银行账户的,银行应要求代理人出具代理人、被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以及合法的委托书等。银行认为有必要的,应要求代理人出具证明代理关系的公证书。
2.所在单位代理开户
(1)存款人开立代发工资、教育、社会保障(如社保、医保、军保)、公共管理
(如公共事业、拆迁、捐助、助农扶农)等特殊用途个人银行账户时,可由所在单位代理办理。
(2)单位代理个人开立银行账户的,应提供单位证明材料、被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或影印件。
(3)单位代理开立的个人银行账户,在被代理人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开户银行办理身份确认、密码设(重)置等激活手续前,该银行账户只收不付。
3.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开户申请人,由法定代理人或者人民法院、有关部门依法指定的人员代理办理。
4.因身患重病、行动
不便、无自理能力等无法自行前往银行的存款人办理挂失、密码重置、销户等业务时,银行可采取上门服务方式办理,也可由配偶、父母或成年子女凭合法的委托书、代理人与被代理人的关系证明文件、被代理人所在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及以上组织或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特殊情况证明代理办理。
(四)开户证明文件
根据个人银行账户实名制的要求,存款人申请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时,应向银行出具本人有效身份证件,银行通过有效身份证件仍无法准确判断开户申请人身份的,应要求其出具辅助身份证明材料。
(五)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使用
1.下列款项(个人的合法收入)可以转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1)工资、奖金收入;
(2)稿费、演出费等劳务收入;
(3)债券、期货、信托等投资的本金和收益;
(4)个人债权或产权转让收益;
(5)个人贷款转存;
(6)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和期货交易保证金;
(7)继承、赠与款项;
(8)保险理赔、保费退还等款项;
(9)纳税退还;
(10)农、副、矿产品销售收入。
2.单位向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付款的特殊要求
(1)从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支付给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款项应纳税的,税收代扣位付款时应向其开户银行提供完税证明。
(2)单位从其银行结算账户支付给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款项,每笔超过5万
(不包含5万元)的,应向其开户银行提供相应的付款依据。但付款单位若在付款栏或备注栏注明事由,可不再另行出具付款依据,但付款单位应对支付款项事由
实性、合法性负责。
(3)个人持出票人为单位的支票向开户银行委托收款,将款项转入其个人银行算账户的,或者个人持申请人为单位的银行汇票和银行本票向开户银行提示付款款项转入其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个人应当出具有关收款依据。存款人应对其提收款依据或付款依据的正确性、合法性负责。
七、异地银行结算账户
(一)存款人应在注册地或者住所地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符合异地开户条件的也可以在异地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二)适用范围
1.营业执照注册地与经营地不在同一行政区域(跨省、市、县)需要开立基本款账户的;
2.办理异地借款和其他结算需要开立一般存款账户的;
3.存款人因附属的非独立核算单位或派出机构发生的收入汇缴或业务支出需要立专用存款账户的;
4.异地临时经营活动需要开立临时存款账户的;
5.自然人根据需要在异地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
【总结】 各类账户的现金收付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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