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结算与办理支付结算的基本要求

支付结算与办理支付结算的基本要求

账务处理admin2022-05-30 0:01:12762A+A-

本篇是有关支付结算与办

理支付结算的基本要求账务处理内容,正文详细介绍了财税人员工作和学习过程中支付结算与办理支付结算的基本要求的相关财税知识,我们坚信能够您解决支付结算与办理支付结算的基本要求的财税学习和工作问题。

一 支付结算概念、支付工具、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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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概念

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银行卡和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资金清算的行为。

二、支付结算工具的分类

我国目前使用的人民币非现金支付工具主要包括“三票一卡”和结算方式。“三票一卡”是指三种票据(汇票、本票和支票)和银行卡。结算方式包括汇兑、托收承付和委托收款。

我国目前已形成了以票据和银行卡为主体,以电子支付为发展方向的非现金支付工具体系。

三、原则

(一)恪守信用,履约付款

(二)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

(三)银行不垫款

二 办理支付结算的基本要求

一、使用合规凭证

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凭证和结算凭证;否则,票据无效,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二、开立账户

单位、个人和银行按照规定开立、使用账户,账户内须有足额的资金保证支付。

银行依法为存款保密,维护存款人账户内资金的自主支配权。

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银行不得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账户

情况,不得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冻结、扣划款项,不得停止单位、个人存款的正常支付。

三、票据和结算凭证的伪造、变造、更改

(一)伪造,是指无权限人假冒他人或虚构他人名义签章的行为

注意

伪造人不承担票据责任,而应追究其民事、行政或刑事责任。

(二)变造,是指无权更改票据内容的人,对票据上签章以外的记载事项加以改变的行为

(三)更改

1.出票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更改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2.对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其他记载事项,原记载人可以更改,更改时应当由原记载人在更改处签章证明。

(四)签章要求

1.单位、银行在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该单位、银行的盖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2.个人在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该个人本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四、填写规范

(一)关于收款人名称

单位和银行的名称应当记载全称或规范化简称。

(二)关于出票日期

1.出票日期必须使用中文大写。

2.规范写法:在填写月、日时,月为壹、贰和壹拾的,日为壹至玖和壹拾、贰拾和叁拾的,应当在其前加零;日为拾壹至拾玖的,应当在其前加壹。

注意

日期写法应满足三大要求:汉语语言的规律、数字金额的构成、防止涂改的要求。

【举例】:1月15日,应写成零壹月壹拾伍日;  10月20日,应写成零壹拾月零贰拾日。

思考:3月前是否应当加零?

(三)关于金额

票据和结算凭证金额以中文大写和阿拉伯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

注意

二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二者不一致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以上内容便是税法实务关于《支付结算与办理支付结算的基本要求》的全部解读,各位会计朋友如果在学习「支付结算与办理支付结算的基本要求」时有相关的财税问题,学习问题均可在评论区留言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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