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分立的特殊性税务规定内容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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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重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
(一)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二)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比例。
(三)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四)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本通知规定比例。
(五)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分立特殊性税务处理不适用于自然人股东吗?
目前,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对自然人涉及重组并购业务是否负有纳税义务,没有明确的规定,实务界对此问题亦有不同的理解。
认为要征税的理由是:个人所得税法相关法律法规没有对上述所得免税的规定。由于没有法律层面的明确免税规定,在前述苏宁环球公司定向增发的案例中,征收依据就是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规定。
因此,在企业重组并购业务中对自然人股东豁免纳税义务于法无据。我们可以从《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企业注销和重组自然人股东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大地税函〔2009〕212号)来分析和解读部分基层税务当局的征管思路。
该文件规定,企业在合并或分立时,如果根据财税〔2009〕59号文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应纳税所得额=〔企业期末留存收益+企业期末资本公积+(被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被转让资产的计税基础)×(非股权支付金额÷被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股东所占股份比例。
企业分立的特殊性税务规定内容是什么?公司分立属于《公司法》规定的重大法律行为,必须严格依照《公司法》规定的程序进行。所以在上文内容列举的几种处理方式,大家都可以参考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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