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下车位永久租赁行为增值税税目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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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车位永久租赁行为增值税税目处理?
目前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车位使用权一般存在两种形式。一是捆绑住宅转让车位使用权,二是单独转让车位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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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于捆绑住宅转让车位使用权,在《购房合同》或《车位使用权转让协议》中约定车位价款包含在其购房款中,其转让车位使用权的行为不属于无偿转让不动产,不视同销售行为。
(二)对于单独转让车位使用权,属于销售不动产行为,按照销售不动产相关规定缴纳税款。转让车位使用权,不涉及销售房地产建筑面积,不得扣除支付的土地价款。
(三)销售具有产权的车库、车位,按照销售自行开发房地产项目规定执行。
解读:对于其中的(一)、(三)我们是比较易理解的,比如,有的人士解释为买房赠车位,而将车位视为赠送处理,这就有点想多了,其实就是一个销售的“叫法”而已,实质是花钱买的两个标的对象。
对于(二),这个理解需要这样考虑,车位使用权,这儿说不好是不是永久使用权,理解上讲是可能将人防工程的使用权给卖了,或者是没有产权情形下的转让,定性为销售不动产,毕竟这不是土地使用权的转让,还是合适的。但也有的税务机关认为不宜定性为销售不动产,就是使用权,好在两者在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及征收率、税率上是一致的。同时既然转让使用权,不属于房地产可售建筑面积,那就单独算销项税额。不过这也不吃亏,因为土地的价款相当于被可售的分了,也是扣除了的,并不是这儿不让扣除就“吃亏”了的问题。
租赁的形式?
融资性租赁又称金融租赁。指租赁的当事人约定,由出租人根据承租人的决定,向承租人选出定的第三者(供货人)购买承租人选出定的设备,以承租人支付租金为条件,将该物件的使用权转让给承租人,并在一个不间断的长期租赁期间内,出租人通过收取租金的方式,收回全部或大部分投资。出租人和承租人可以约定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的归属。对租赁物的归属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出租人。
经营性租赁是指一种短期租赁形式,是指出租人向承租人短期出租设备,并提供设备保养服务,租赁合同可中途解约,出租人需反复出租才可收回对租赁设备的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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