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置固定资产简易征收怎么写分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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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6号)规定,自2014年7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按照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
应纳税额=销售额×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0号)规定,自2016年2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可以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处置固定资产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第二条第(一)项该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9年1月1日及以后购买固定资产税收法规规定是可以抵扣的,一般纳税人取得普票而未能抵扣进项税额属于取得发票不合法导致不能抵扣,不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
抵扣的情况,因此不能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应按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出台《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第一条规定,自2014年7月1日起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调整为"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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