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加计抵减附加税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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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加计抵减附加税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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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据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的相关规定,企业应当按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计缴增值税的附加税。所以,加计抵减的应纳增值税税额不需要缴纳增值税附加税。
近期,税务总局和海关总署印发了《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以下简称“第39号公告”),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现就该规定适用《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2号)的有关问题解读如下:
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取得资产或接受劳务时,应当按照《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相关规定对增值税相关业务进行会计处理;实际缴纳增值税时,按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等科目,按实际纳税金额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加计抵减的金额贷记“其他收益”科目。
增值税加计抵减如何计算?
1)抵减额的计
算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10%
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上期末加计抵减额余额+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调减加计抵减额
当然本身的进项不能抵扣的,就更不要谈什么加计了。如果已经计算了抵减额,需要做还原。
2)应纳税额的计算
如果在没有抵减前,应纳税额已经是小于等于零了,也就是说本期进项大于销项的,根本不用纳税,那么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全部结转下期抵减;
如果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大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全额从抵减前的应纳税额中抵减;
如果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小于或等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以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抵减应纳税额至零。未抵减完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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