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装物押金是否计入成本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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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装物押金是否计入成本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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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包装物押金的处理可以分为两种情况。第一种是因顾客未退还包装物与企业或者致使包装物毁损而
导致企业未退还押金与顾客;第二种是合同期小于一年但(连续)服务期大于合同期或者合同期大于一年,包装物押金应并入销售额进行会计及税务处理。第一种情况下,在业务上可以看作是顾客利用包装物押金购买包装物。因此企业应作如下账务处理:
借:其他应付款
贷:其他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其他业务成本
贷:原材料等
第二种情况下,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企业收取的包装物押金实质上可以看作是销售额的组成部分。因此企业应作如下账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等
贷:主营业务收入(含包装物押金)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生产成本等
贷:累计折旧等
第二种情况下的包装物成本的结转可以视包装物本身的价值状态,采用五五摊销法或者按固定资产进行折旧处理并计入相关产品成本。
综上所述,对于包装物押金计入成本是正确的,但是不仅仅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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