满足核定征收所得税的纳税人条件

满足核定征收所得税的纳税人条件

账务处理admin2022-03-17 10:47:59401A+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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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第030号)规定:

  第三条纳税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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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薄的

  (三)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四)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六)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第四条税务机关应根据纳税人具体情况,对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核定应税所得率或者核定应纳所得税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其应税所得率:

  (一)能正确核算(查实)收入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查实)成本费用总额的;

  (二)能正确核算(查实)成本费用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查实)收入总额的;

  (三)通过合理方法,能计算和推定纳税人收入总额或成本费用总额的。因此,是否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不是按照企业性质,而是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上述文件规定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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