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新租赁准则的企业,低价值转租赁业务是否适用简化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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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价值资产租赁,承租人可以根据租赁的具体情况进行简化会计处理。我司已经开始执行了新租赁准则,作为承租人,如果想把相关资产进行转租赁,是否仍可以适用简化会计处理?
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关于承租人会计处理规定,对于低价值资产租赁,承租人可根据每项租赁的具体情况作出简化会计处理选择。低价值资产同时还应满足本准则第十条的规定,即只有承租人能够从单独使用该低价值资产或将其与承租人易于获得的其他资源一起使用中获利,且该项资产与其他租赁资产没有高度依赖或高度关联关系时,才能对该资产租赁选择进行简化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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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承租人已经或者预期要把相关资产进行转租赁,则
不能将原租赁按照低价值资产租赁进行简化会计处理。因此,企业作为承租人预期要把相关资产进行转租赁,不能将原租赁按照低价值资产租赁进行简化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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