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亏损股东不承担亏损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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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公司因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而解散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债权人主张其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以下称“《公司法解释三》”)第十三条的规定,因股东未能履行或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可能承担下述三种责任:
(1)根据投资协议对公司其他股东的违约责任;
(2)根据《公司法》第二十八条成承担的法定责任;
(3)根据《公司法解释三》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二十条对公司债务承担的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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