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货报废所需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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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和《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司报废材料是要向税务机关提出审批申请的.
根据《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规定:企业按规定向税务机关报送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请时,均应提供能够证明资产损失确属已实际发生的合法证据,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和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
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是指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等依法出具的与本企业资产损失相关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文件;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是指会计核算制度健全,内部控制完善的企业,对各项资产发生毁损、报废、盘亏、死亡、变质等内部证明或承担责任的声明.详细情况请咨询当地主管税务机关.
存货报废可否在所得税前扣除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和实施条件的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资产损失(包括现金损失,存款损失,坏账损失,贷款损失,股权投资损失,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被盗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依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存货报废损失,作为企业的法定资产损失,应当在该项资产已符合法定资产损失确认条件,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对企业毁损、报废的存货,以该存货的成本减除残值、保险赔款和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作为存货毁损、报废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如企业因存货霉烂变质原因报废,不得从增值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与存货损失一起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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