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外资企业的所得税汇算清缴程序有何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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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区别如下:
(1)内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纳税申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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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应在年度终了后45日内,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会计决算报表和所得税申报表,并在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进行汇算清缴。
纳税人在年度中间合并、分立、终止时,应当在停止生产经营之日起60日内,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其所得税汇算清缴手续。
纳税人在年终汇算清缴时,少缴的所得税款,应在下
一年度内缴纳,多预缴的所得税款,可以申请退还或在下一年度内抵缴;(2) 外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纳税申报:
企业应在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会计决算报表和所得税申报表。在报送会计决算报表时,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应当附送中国注册会计师的查账报告。并在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进行汇算清缴。
企业的分支机构或者营业机构在向总机构或者向合并申报缴纳所得税的营业机构报送会计决算报表时,应同时报送该分支机构或者营业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
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境内或境外设有分支机构的,在填报所得税申报表时,应同时填报企业分支机构年度所得税申报表。
企业在年度中间合并、分立、终止时,应当在停止生产经营之日起60日内,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当期所得税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注:会计决算报表包括年度资产负债表、损益表、成本表及其他有关附表,并附送有关的说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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