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的储金业务如何确定营业额
本文是关于保险公司的储金业务如何确定营业额的会计实操内容,文章给您详细介绍了会计实务人员和税务会计人员工作和学习过程中保险公司的储金业务如何确定营业额的相关财税知识,我们相信也许能只为帮助您搞定保险公司的储金业务如何确定营业额的财税实务问题。
保险公司的储金业务如何确定营业额,关于保险公司的问题一直是各位会计们关注的,本文会计实务网为大家整理了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
问:我保险公司开展一项储金业务,请问这项业务如何计算营业额?
微信号:yyrjlls
加微免费领取各行业会计分录大全!
复制微信号
加微免费领取各行业会计分录大全!
复制微信号
答:国税发[2002]9号文件规定:保险公司如采用收取储金方式取得经济利益的(即以被保险人所交保险资金的利息收入作为保费收入,保险期满后将保险资金本金返还被保险人),其“储金业务”的营业额,为纳税人在纳税期内的储金平均余额乘以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存款的月利率。储金平均余额为纳税期期初储金余额与期末余额之和乘以50%。
财税[1997]45号文件规定:储金业务,是指保险公司在办理保险业务时,不是直接向投保人收取保费,而是向投保人收取一定数额的到期应返还的资金(称为储金),以储金产生的收益作为保费收入的业务。
应该注意的是,按规定计算储金业务营业额后,在计算保险企业其他业务营业额时,应相应从“保费收入”账户营业收入中扣除储金业务的保费收入。
上述便是税务实操有关《保险公司的储金业务如何确定营业额》的全部内容,会计行业的朋友不管在工作过程还是学习考评中碰到
「保险公司的储金业务如何确定营业额」相关的财税问题,欢迎大家留言讨论。上一篇:企业信息化的成本管理
下一篇:银行帐与实际数额对不上如何调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