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收回项目资金的账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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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2015年5月18日印发的《关于收回财政存量资金预算会计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预[2015]81号),该文件在财政部网站的"政策发布"栏下面有.其中提到:
一、完善相关科目设置
(一)完善政府收支科目设置.为避免重复列收,在《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单独设置专门反映收回财政存量资金的科目,反映上缴国库但不列入当年预算的资金入库情况.具体而言,在"110转移性支付"类级科目下增设"11020收回存量资金"款级科目,款级科目下根据需要设置"1102001收回部门预算存量资金"、"1102002收回转移支付存量资金"、"1102003收回财政专户存量资金"等项级科目,项目科目下再设置"110200101一般公共预算资金"、"110200102政府性基金预算资金"、"110200103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110200201一般公共预算资金"、"110200202政府性基金预算资金"、"110200203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110200301一般公共预算资金"、"110200302政府性基金预算资金"、"110200303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等目级科目.
(二)完善总预算会计科目设置.在总预算会计的"暂存款"科目下,增设"收回存量资金"科目,在此科目下按照"收回部门预算存量资金"、"收回转移支付存量资金"、"收回财政专户存量资金"等进行明细核算.
二、做好收回结转结余资金的会计处理
(一)收回部门预算结转结余资金.各级财政部门要及时向各部门发文收回结转结余资金.对于国库集中支付结余资金,各级财政部门根据发文调整部门预算指标和用款计划,总预算会计根据发文借记"暂存款-国库集中支付结余",贷记"暂存款-收回部门预算存量资金".对于非国库集中支付结转结余资金,各部门应根据财政部门收回资金的发文将资金从实拨账户及时缴回国库,总预算会计根据国库入账通知借记"国库存款"科目,贷记"暂存款-收回部门预算存量资金"科目.
(二)收回转移支付结转资金.同级财政收回已经分配到部门的转移支付结转资金,比照收回部门预算结转结余资金的会计核算方式处理.下级财政交回尚未分配到部门的转移支付结转资金,上级政府总预算会计应根据国库入账通知借记"国库存款"科目,贷记"暂存款-收回转移支付存量资金"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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