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可否税前扣除

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可否税前扣除

财务知识admin2022-05-17 16:45:36674A+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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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可否税前扣除

答: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对于企业在财务上提取的坏账准备金不能在税前扣除,应于汇算清缴时作纳税调增处理。但对于企业在实际经营中所发生的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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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无法收回符合规定条件的坏账损失,可提供下列材料经税务机关审批按规定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字号(国税发[2009]88号)规定:“第十六条 企业应收、预付账款发生符合坏账损失条件的,申请坏账损失税前扣除,应提供下列相关依据:

1.法院的破产公告和破产清算的清偿文件;

2.法院的败诉判决书、裁决书,或者胜诉但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 3.工商部门的注销、吊销证明;

4.政府部门有关撤销、责令关闭的行政决定文件;

5.公安等有关部门的死亡、失踪证明;

6.逾期三年以上及已无力清偿债务的确凿证明;

7.与债务人的债务重组协议及其相关证明;

8.其他相关证明。

第十七条 逾期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中,单笔数额较小、不足以弥补清收成本的,由企业作出专项说明,对确实不能收回的部分,认定为损失。第十八条 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企业有依法催收磋商记录,确认债务人已资不抵债、连续三年亏损或连续停止经营三年以上的,并能认定三年内没有任何业务往来,可以认定为损失。”

企业那些条件下作为坏账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答:(一)债务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或者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其清算财产不足清偿的;

(二)债务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其财产或者遗产不足清偿的; (三)债务人逾期3年以上未清偿,且有确凿证据证明已无力清偿债务的; (四)与债务人达成债务重组协议或法院批准破产重整计划后,无法追偿的; (五)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导致无法收回的;

(六)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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