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坏账损失怎么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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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坏账损失怎么申报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第十六条规定,企业应收、预付账款发生符合坏账损失条件的,申请坏账损失税前扣除,应提供下列相关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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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院的破产公告
和破产清算的清偿文件;(二)法院的败诉判决书、裁决书,或者胜诉但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
(三)工商部门的注销、吊销证明;
(四)政府部门有关撤销、责令关闭的行政决定文件;
(五)公安等有关部门的死亡、失踪证明;
(六)逾期三年以上及已无力清偿债务的确凿证明;
(七)与债务人的债务重组协议及其相关证明;
(八)其他相关证明。
国税发[2009]88号第十七条规定,逾期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中,单笔数额较小、不足以弥补清收成本的,由企业作出专项说明,对确实不能收回的部分,认定为损失。
国税发[2009]88号第十八条规定,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企业有依法催收磋商记录,确认债务人已资不抵债、连续三年亏损或连续停止经营三年以上的,并能认定三年内没有任何业务往来,可以认定为损失。
收回已确认并转销的应收帐款过处理方法
答:一、执行原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
企业对于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经批准作为坏账损失,冲销提取的坏账准备,借记坏账准备,贷记应收账款 已确认并转销的坏账损失,如果以后又收回,按实际收回的金额, 借:应收账款 贷:坏账准备 同时,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账款 上述并非重新计提坏账准备,而是对企业将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款作为坏账损失时,已冲销的坏账准备的转回。
二、执行新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
已确认并转销的应收款项以后又收回的,应按实际收回的金额,借记“应收票据”、“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应收分保账款”、“其他应收款”、“长期应收款”等科目,贷记坏账准备科目;同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票据”、“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应收分保账款”、“其他应收款”、“长期应收款”等科目。 对于已确认并转销的应收款项以后又收回的,也可以按照实际收回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坏账准备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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