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薪金支出账载金额和税收金额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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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薪金支出账载金额和税收金额的问题?
《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0》第十章 职工薪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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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职工及职工薪酬的范围
二、职工薪酬的范围
职工薪酬是企业因职工提供服务而支付或放弃的所有对价,企业在确定应当作为职工薪酬进行确认和计量的项目时,需要综合考虑,确保企业人工成本核算的完整性和准确性。职工薪酬准则规定的职工薪酬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等。
(二)职工福利费,以及按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支出。
(三)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
(四)住房公积金。
(五)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等相关支出。
(六)非货币性福利。
(七)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
(八)其他与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相关的支出等。
假定应付职工工资只核算工资费用一项,则账载金额应为实际提取数,即贷方发生额16129058.00。税收金额应为当年实发数,对于实发数超过提取数的部分,即在以前年度提取而没能发放的部分,在以前年度汇算时做了调整的,现在汇算时可以调整回来,即本年度税收金额为:年初余额478604.15+贷方发生额16129058.00-年末余额69758.00=1653790
4.15元;如果以前年度没有进行调整,则本年度也不可以调整,即本年度税收金额即为提取数16129058元。但是对于应入而没有记入工资费用的部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8号》“四、雇主为雇员负担的个人所得税款,应属于个人工资薪金的一部分。凡单独作为企业管理费列支的,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税前扣除。”是不得在所得税前扣除的,即应进行调整。工资薪金总额包括哪些?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条所称的“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国税函[2009]3号文件第一条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负担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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沉默是挂科者最后的尊严,沉默是拿A者最高的轻蔑,今年的会计职称考试我要不拿个A,我誓不为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