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公司股东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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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公司股东是什么?
股东是指对股份公司债务负有限或无限责任,并凭持有股票享受股息和红利的个人或单位.股东权利的大小,取决于股东所掌握的股票的种类和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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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股东的出资形式有哪些?
1.股东的义务
(1)出资义务;
(2)善意行使股权的义务;
(3)公司出现解散事由后,股东有组织清算的义务.
2.股东的出资形式
(1)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2)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2006年案例分析题)
【解释】根据2014年修订的《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登记机关不再要求非货币出资必须经过"具有评估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作价".也就是说,对非货币财产的评估作价,可以由股东协商一致确认.
3.事后贬值的
出资人以符合法定条件的非货币财产出资后,因市场变化或者其他客观因素导致出资财产贬值,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该出资人承担补足出资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4.土地使用权
出资人以划拨的土地使用权或者设定权利负担(如设定了抵押担保)的土地使用权出资,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主张认定该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当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办理土地变更手续或者解除权利负担;逾期未办理或者未解除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5.登记
(1)已经交付公司使用但未办理权属变更手续
出资人以房屋、土地使用权或者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知识产权等财产出资,已经交付公司使用但未办理权属变更手续的,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主张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当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办理权属变更手续;
在指定的期间内办理了权属变更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已经履行了出资义务;出资人主张自其实际交付财产给公司使用时享有相应股东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已经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但未交付给公司使用
出资人以房屋、土地使用权或者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知识产权等财产出资,已经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但未交付给公司使用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主张其向公司交付、并在实际交付之前不享有相应股东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6.无权处分
出资人以其不享有处分权的财产出资,当事人之间对于出资行为的效力产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善意取得制
度的规定予以认定.7.以债权出资
债权人可以将其依法享有的对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公司的债权,转为公司股权.也就是说,债权出资目前仅限于债权人对债务人实施"债转股".转为公司股权的债权应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债权人已经履行债权所对应的合同义务,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或者公司章程的禁止性规定;
(2)经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或者仲裁机构裁决确认;
(3)公司破产重整或者和解期间,列入经人民法院批准的重整计划或者裁定认可的和解协议.
8.以股权出资
股东或者发起人可以以其持有的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公司(以下简称"股权所在公司")股权出资.以股权出资的,该股权应当权属清楚、权能完整、依法可以转让.具有下列情形的股权不得用作出资:
(1)已被设立质权;
(2)股权所在公司章程约定不得转让;
(3)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股权所在公司股东转让股权应当报经批准而未经批准;
(4)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不得转让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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