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试点实施办法
本文是关于营改增试点实施办法的会计资讯内容,正文详细介绍了财税人员工作和学习过程中营改增试点实施办法的相关财税知识,可能能您解决营改增试点实施办法的财税学习和工作问题。
【营改增试点实施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计税。
【案例】南方建筑工程公司为客户提供建筑工程服务,收取工程款11.1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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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银行存款122700
贷:主营业务收入-建筑工程收入100000
-材料销售收入1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12700
【案例】南方建筑公司2月份取得收入情况如下:
提供建筑工程项目取得收入111万
提供货物运输业务收入111万,
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收入21.2万,
仓储服务收入42.4万,
经营性租赁车辆收入11.7万,
上述收入均为含税收入,款项通过银行存款结算
该企业若分别核算销售额,则应税服务销售额分别按不同税率计税;
建筑工程项目收入=111/(1+11%)=100万
货物运输业务收入=111/(1+11%)=100万
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收入=21.2/(1+6%)=20万元
仓储服务收入=42.4/(1+6%)=40万
经营性租赁车辆收入=11.7/(1+17%)=10万元
应交增值税=100×11%+100×11%+60×6%+10×17%=27.3万元
借:银行存款297.3
贷:主营业务收入-建筑工程服务100
-货物运输服务100
-物流辅助服务60
-经营租赁服务1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27.3
该企业若未分别核算,则从高计税
应税服务销售额=(111+111+21.2+42.4+11.7)/(1+17%)
=254.10(万元)
应交增值税=254.10×17%=43.20(万元)
借:银行存款 297
贷:主营业务收入 254.1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43.2
以上是会计实务关于《营改增试点实施办法》的全部解读,各位会计朋友如果在学习「营改增试点实施办法」时有相关的财税问题,学习问题均可在评论区留言评论。
淡薄功利,轻装前进;不计付出,坚韧不拔;不达目的,誓不罢休,会计职称考试,我来喽,哈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