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增值税处理

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增值税处理

税法实务admin2022-05-08 3:16:50441A+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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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增值税处理

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销售额,不得免税、减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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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的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案例】南方建筑工程公司从事建筑工程服务,公司分别有两个项目,一个采用一般计税方法,一个采用简易计税方法。

一般计税方法取得的收入为111万,简易计税方法取得收入为10.3万。

当期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为8万。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8×【10/(100+10)】=0.73万

简易计税项目的不得抵扣的进项税为0.73万

一般计税项目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为8-0.73=7.27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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