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后路桥专用票据是否可以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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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自2018年元月1日开始,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使用ETC卡或用户卡,缴纳道路通行费,可以按规定取得通行费电子发票了!并且可以依据通行费电子发票上注明的税额抵扣进项税了!
自2013年8月1日起,交通运输业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之后,交通运输业的增值税税负在营改增之初,不降上升。占物流运输成本比例较大的公路通行费不能抵扣进项,是导致税负不降反升的原因之一。
2016年,《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86号】明确规定,自2016年8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暂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不含财政票据,下同)上注明的收费金额可以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并明确了具体的计算公式:
高速公路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高速公路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3%)×3%
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5%)×5%
综上所述,营改增后路桥专用票据是可以抵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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