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增资是否交增值税?

以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增资是否交增值税?

财务知识admin2022-05-12 1:01:58362A+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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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增资是否交增值税?

对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必须区分自用的还是他用的,如属于自己使用的且销售价格低于原购进价格的,销售时可免征增值税,如以其他方式提供给他人或企业使用后再销售的,应按销售旧货的规定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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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很多法律都变了,目前关于销售旧货的最新规定是国税函[2009]90号,具体规定如下: 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一)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凡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

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和财税〔2009〕9号文件等规定,适用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二)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号规定,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该固定资产。这种情况下,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可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同时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6号规定,自2014年7月1日起,将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号中“可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修改为“可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会计实操整理的”。

【有关阅读】

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如何缴纳增值税?

财税〔2008〕170号文件规定,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国税函〔2009〕90号文件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根据财税〔2008〕170号文件和财税〔2009〕9号文件等规定,适用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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