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建筑业预收款如何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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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建筑业预收款如何纳税
答;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三、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本条第三款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按照现行规定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按照现行规定无需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机构所在地预缴增值税。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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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预收款后增值税如何计算
(一)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规定,自2018年5月1日起,提供建筑服务缴纳的税率调整为10%。因此,笔者认为应根据取得预收款所对应的建筑服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进行区分,适用调整后税率的,则计算公式应相应调整为:
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10%)×2%
(二)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则仍按照原方法计算:
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3%)×3%
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时,可以按规定开具不征税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但不属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中的有关规定。
综合上述,其他个人提供建筑服务,无论是否异地,均可以直接到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税款,并按规定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除此之外的纳税人取得预收款均需按规定预缴增值税。以上就是小编整理的营改增建筑业预收款如何纳税的相关内容,如果大家还有不明白的地方,可以在线咨询专业的会计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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