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税关于扣除成本的六大原则会计人需谨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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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税关于扣除成本的六大原则会计人需谨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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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法性。
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计算扣除项目金额时,其实际发生的支出应当取得但未取得合法凭据的不得扣除。房地产业合法扣除凭据的类型很多,一般情况下,发票是重要的扣除凭据之一。但是土地出让金、拆迁补偿费、工资福利费等,并不以发票为唯一合法凭证。在实际工作中,有些房地产企业以“白条”或者普通收据的形式入账,这些是不能作为合法有效凭据在土地增值税税前扣除的。
2、真实性。
扣除项目金额中所归集的各项成本和费用,必须是实际发生的。真实性原则是合法性原则的重要补充。如果企业取得了合法凭证,但是税务机关结合合同、工程造价资料以及支付凭证等认定相应成本不真实的,也有很大可能将相应成本费用剔除。另外,《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暂行)》(广东省地方税务局2014年第3号)列举了多种可以核定征收的情况,对于符合条件的相关情形,税务机关也很有可能依据上述规程的规定开展核定征收。
3、成本和费用准确归集。
扣除项目金额应当准确地在各扣除项目中分别归集,不得混淆。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包含土地成本,开发成本,房地产开发费用,税金等。而房地产开发费用中的管理费用和销售费用是按照土地成本和开发成本合计金额的5%扣除。因此区分成本和费用对于土地增值税税额影响重大,也是税务机关在清算审核时的重要关注点。
4、相关性。
扣除项目金额中所归集的各项成本和费用必须是在清算项目开发中直接发生的或应当分摊的。
5、合理分摊。
纳税人分期开发项目或者同时开发多个项目的,或者同一项目中建造不同类型房地产的,应按照受益对象,采用合理的分配方法,分摊共同的成本费用。2013年颁布的《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以及土地增值税相关规范性文件,均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成本分摊方法进行了明确。
6、会计和税法相协调。
对同一类事项,应当采取相同的会计政策或处理方法。会计核算与税务处理规定不一致的,以税务处理规定为准。土地增值税相关的规范性文件较少,在存在涉税争议时,对于税法没有明确的,可以按照会计核算的相关规定来判断。而对于税法的规定与会计冲突时,要以税务处理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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