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后房地产企业取得专票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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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后房地产企业取得专票如何处理?
答:房地产企业有部分外购料直接进“生产成本一开发间接成本”,实质是用于房地产的开发。按《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第十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二)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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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条规定,非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等。第五条规定,非应税劳务是指属于应缴营业税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
对于营改增后房地产企业取得专票,不设置“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每期末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为贷方余额,则反映当期末未交增值税的金额。
当月,收到销售房屋款项时,开具预售发票并按照实际预收款金额计算纳税(3%),分录如下: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简易计税
贷:银行存款
当销售结转收入时或者开具了正式不动产销售发票纳税(5%),则分录如下:
借:预收账款——房款
应收账款——房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简易计税
实际,结转按照5%的简易计税率计算,平时预交的3%增值税,需要此时补交剩余的2%结转税款,分录如下: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简易计税
贷:银行存款
此时缴纳完毕,房屋销售也就是从预售向现售转变。
支付劳务、材料、设备、一般商品或者是工程款,增加了成本和费用,不需要价税分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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