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19号 海关总署关于在通关环节免予提交纸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19号 海关总署关于在通关环节免予提交纸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的公告

会计分录admin2022-06-22 14:08:06433A+A-

这篇是有关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19号 海关总署关于在通关环节免予提交纸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的公告财税知识内容,正文详细介绍了财税人员工作和学习过程中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19号 海关总署关于在通关环节免予提交纸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的公告的相关财税知识,我们坚信能够您解决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19号 海关总署关于在通关环节免予提交纸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的公告的财税学习和工作问题。

海关总署关于在通关环节免予提交纸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19号 2017-4-21

微信号:yyrjlls
加微免费领取各行业会计分录大全!
复制微信号

为进一步便利减免税申请和货物通关,海关总署决定,对通过中国电子口岸QP预录入客户端减免税申报系统申请办理减免税手续并通过了海关审核的,收发货人或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在进口通关环节无需提交纸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以下简称《征免税证明》)第二联(即送海关凭以减免税联)。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自2017年4月26日起,收发货人或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在申报进口上述《征免税证明》所列货物时,无需提交纸质《征免税证明》或其扫描件。如果《征免税证明》电子数据与申报数据不一致,海关需要验核纸质单证的,有关企业应予以提供。

进口货物申报时,收发货人或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应按规定将《征免税证明》编号填写在进口货物报关单“备案号”栏目中。《征免税证明》编号可通过中

国电子口岸QP预录入客户端减免税申报系统查询。减免税申请人如需要纸质《征免税证明》留存的(即申请单位留存的第三联),可在该《征免税证明》有效期内向主管海关申请领取。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7年4月21日

上述便是财税实务关于《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19号 海关总署关于在通关环节免予提交纸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的公告》的全部解读,各位会计朋友如果在学习「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19号 海关总署关于在通关环节免予提交纸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的公告」时有相关的财税问题,学习问题均可在评论区留言评论。

心者,栖神之舍;神者,知识之本;思者,神识之妙用也,你是否意会了这句话对会计职称考试的利害之处呢?

点击这里复制本文地址 以上内容由会计实务实操整理呈现,请务必在转载分享时注明本文地址!如对内容有疑问,请联系我们,谢谢!
qrcode

会计实务实操 © All Rights Reserved.  赣ICP备16001187号
Aiufida用友免费资源网是最全,最新的用友财务软件免费下载站,免费提供用友T1用友T3用友T6用友U8 ERP用友数据库用友补丁会计电算化考试软件,等用友软件免费下载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