烂尾楼入股成本如何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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烂尾楼入股成本如何抵扣
根据财税[2003]16号文件规定,单位和个人转让在建项目时,不管是否办理立项人和土地使用人的更名手续,其实质是发生了转让不动产所有权或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对于转让在建项目行为应按以下办法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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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转让已完成土地前期开发或正在进行土地前期开发,但尚未进入施工阶段的在建项目,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中"转让土地使用权"项目征收增值税.
2、转让已进入建筑物施工阶段的在建项目,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增值税.在建项目是指立项建设但尚未完工的房地产项目或其他建设项目.
依据财税[2003]16号文件中关于扣除的规定,对受让的已完成土地前期开发或正在进行土地前期开发,但尚未进入施工阶段的在建项目,如果直接进行再转让的,可以凭发票作为扣除的依据;对受让的尚未进入施工阶段的在建项目开发商品房后再销售的,不得扣除.但对购买的已进入建筑物施工阶段的在建项目继续开发后再销售的,是否可以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尚无明确规定.如果允许扣除,将会形成税收的巨大漏洞,有的地方就明确规定不得扣除,纳税人应当根据当地税务机关的规定执行.
购买的烂尾楼开发后销售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1)增值税:
根据《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文件规定,单位和个人转让在建项目时,不管是否办理立项人和土地使用人的更名手续,其
实质是发生了转让不动产所有权或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对于转让在建项目行为应
按以下办法征收营业税:
转让已完成土地前期开发或正在进行土地前期开发,但尚未进人施工阶段的在建项目,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中"转让土地使用权"项目征收增值税.
转让已进人建筑物施工阶段的在建项目,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增值税.
在建项目是指立项建设但尚未完工的房地产项目或其他建设项目.
(2)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2007]63号)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人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因此,购买的在建项目所支付的
相关价款在取得合法凭证的情况下允许在税前扣除.
(3)土地增值税
对整体购买未竣工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后,进行后续开发建设,完成后再转让房产的,其扣除项目是否允许加计扣除,目前财政部总局文件还没有直接规定,
但是这种操作完全符合土地增值税加计扣除的原理,并没有文件不允许这么做.
烂尾楼入股成本如何抵扣?综合以上内容所述,其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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