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签字有什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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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签字有什么规定?
没有统一规定对这方面(发票上签字)做出具体的规定.有的单位在报销的时候,需要报销人对取得票据真实性签字进行保证,以便于今后票据出现问题的时候可以准确的追责,但是这个仅仅是个别单位的管理,并不是全国统一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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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报销签字人说明:
1、所有报销发票,一定要有部门领导签字后才能进入财务部的审批流程,出纳要熟悉各个部门的部门领导签名笔迹,以防签名造假,会计主管这一栏是财务经理签字,复核由总账会计、费用会计、税务会计中的任何一人来完成,出纳最后一次复核无误后签上自己的名字;
2、公司规定一万元及以上的费用报销,需总经理签字,每家公司的具体情况不同,可能其他公司在这方面要求得严一些,比如5000元以上就要总经理审批,有些可能松一些,比如20000元以上才要总经理审批;
3、领款人来财务室领取现金时,一定要求他们当面点清,然后在"领款人"一栏签字,如果是代领,需要在后面加个"代"字;
如果之前有借款的,需要跟之前的借款审批单核对,一些部门组团出差【比如人力资源部启动全国巡回校招或审计部外出做项目】时,可能会提前预支差旅费以便团队内部的日用开销;
4、各类报销名目一定要在后附的单据中找到相关原始凭证支持,且数量一定要核对清楚,与凭证右上角写的数字一致,所有单据一定确保真实、完整,关键的字面一定要清晰可辨认,比如发票抬头、明细、金额等,无法给报销名目起到支持作用的,一律不允许报销;
5、给报销人付了现金后立马给报销单盖上"现金付讫"章,使用银行账户付款的,就盖上"银行付讫"章,以免日后重复核算,盖完付讫章就证明这一单报销流程已经完成.
增值税发票备注栏的信息可以手写吗?
增值税发票备注栏的信息不可以手写.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九条规定:"将第二十三条改为第二十二条,修改为: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因此,增值税发票备注栏的信息不可以手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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