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是怎样确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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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人员平时工作中,经常会碰到固定资产折旧的问题。处理固定资产折旧时,首先要掌握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
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如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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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折旧是指固定资产在使用过程中逐渐损耗而转移到商品或费用中去的那部分价值,也是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由于使用固定资产而在其使用年限内分摊的固定资产耗费。确定固定资产的折旧范围是计提折旧的前提。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一)房屋、建筑物,为20年;
(二)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三)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
5年;(四)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
(五)电子设备,为3年。
固定资产折旧方法
1、年限平均法
年限平均法是将固定资产的应计折旧额均衡地分摊到固定资产预定使用寿命内的一种方法。
2、年数总和法
年数总和法是指将固定资产的原价减去预计净残值后的净额,乘以一个以各年年初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做分子,以预计使用年限逐年数字之和做分母的逐年递减的分数对每年折旧额进行计算的方法。
税法如何规定固定资产折旧及净残值?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
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 企业应当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 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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