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稳岗补贴后,企业所得税如何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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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稳岗补贴
稳岗补贴是国家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对我国企业的影响,缓解就业压力,对采取有效措施不裁员、少裁员,稳定就业岗位的企业,由失业保险基金给予稳定岗位补贴的一项国家政策,现行政策执行到2020年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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稳岗补贴政策始见于2008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采取积极措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08〕117号)规定,失业保险基金结余较多的统筹地区在确保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按时足额支付失业保险待遇的前提下,可通过开展扩大失业保险基金使用范围试点,对采取在岗培训、轮班工作、协商薪酬等办法稳定员工队伍,并保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困难企业,使用失业保险基金支付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补贴执行期为2009年之内,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
2014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下发《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76号)规定,对采取有效措施不裁员、少裁员,稳定就业岗位的企业,由失业保险基金给予稳定岗位补贴(以下简称稳岗补贴),主要适用于实施兼并重组企业、化解产能严重过剩企业、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行业、企业。
2015年,国务院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 》(国发〔2015〕23号 ),将失业保险基金支持企业稳岗政策实施范围由兼并重组企业、化解产能过剩企业、淘汰落后产能企业等三类企业扩大到所有符合条件的企业。
申请稳岗补贴应具备的条件
企业申请稳岗补贴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所在区域产业结构调整政策和环保政策;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统筹地区城镇登记失业率;企业财务制度健全、管理运行规范。自2015年起,稳岗补贴政策实施范围扩大到所有符合条件的企业。
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照各省制定的失业保险稳岗补贴具体实施办法规定和要求,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稳岗补贴。财政部门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定的企业名单和补贴数额,及时拨付补贴资金。
稳岗补贴的拨付标准和使用要求
对符合政策范围和基本条件的企业,可按不超过该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给予稳岗补贴,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稳岗补贴主要用于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相关支出。
企业收到稳岗补贴该如何核算
稳岗补贴是一项政府补助。企业收到稳岗补贴后,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企业会计准则16号——政府补助》的规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企业取得稳岗补贴时,如果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确认相关费用的期间,计入当期损益。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稳岗补贴企业所得税如何申报
《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不征税收入包括:财政拨款;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指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一是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二是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三是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企业取得的稳岗补贴,是按国发〔2015〕23号 、人社部发〔2014〕76号等文件规定,由财政部门拨付的专项资金,有着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和具体管理要求,企业能够对该项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核算的,符合企业所得税法中不征税收入的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中予以减除。
需要注意的是:收到稳岗补贴资金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稳岗补贴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企业应在取得稳岗补贴资金的第六年时,计入应税收入总额。计入应税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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