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8日起 《职业年金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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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8日起 《职业年金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施行
会计网讯 2016年9月28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联合印发了《关于职业年金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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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职业年金基金管理,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信托法、合同法、证券投资基金法、《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的通
知》(国办发〔2015〕18号)等法律及有关规定,制定了《职业年金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职业年金基金,是指依法建立的职业年金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机关事业单位补充养老保险基金。职业年金基金的委托管理、账户管理、受托管理、托管、投资管理以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职业年金基金受托、托管和投资管理机构在具有相应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资格的机构中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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