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2016年调整企业离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方案细则(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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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人社发〔2016〕54号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局: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调整企业离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84号)规定精神,结合广西实际,现就我区企业离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人员范围
2016年6月30日前已按规定办理离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离休人员;2016年6月30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且符合原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的通知》(桂劳社养险字〔2001〕35号)规定参照行政机关同级同类离休人员增加离休费标准增加养老金的我区镇南关解放前参加革命工作的企业退休人员。
二、调整标准
省部级正职及以上人员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1450元,省部级副职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1100元,厅局级正职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900元,厅局级副职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750元,县处级正职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600元,县处级副职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500元,乡科级及以下人员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400元。
三、经费来源
这次增加企业离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所需经费,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调整所需资金由原渠道解决。
四、执行时间
从2016年7月1日起执行。
五、组织实施要求
调整企业离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广大企业离休人员的关怀。各市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认真组织实施,确保这项工作于2016年10月底前完成。同时,请于2016年11月10日前将各市调整汇总表及调整书面总结材料报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2016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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