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转让不动产增值税

房地产开发转让不动产增值税

会计资讯admin2022-06-05 18:56:11665A+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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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转让不动产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二条规定,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凡不能取得评估价格,但能提供购房发票的,经当地税务部门确认,《条例》第六条第(一)、(三)项规定的扣除项目的金额,可按发票所载金额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对纳税人购房时缴纳的契税,凡能提供契税完税凭证的,准予作为“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予以扣除,但不作为加计5%的基数。 对于转让旧房及建筑物,既没有评估价格,又不能提供购房发票的,地方税务机关可以根据《税务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实行核定征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七条规定明确,第二条计算扣除项目时“每年”按购房发票所载日期起至售房发票开具之日止,每满12个月计一年;超过一年,未满12个月但超过6个月的,可以视同为一年。 根据上述规定,工业企业转让土地,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土地的评估增值部分不能扣除。 转让旧房不是按房屋原值也不是按余值扣除。计算增值额时,可扣除旧房的评估价格;没有评估价格的,可按购房发票所载金额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扣除金额,均不能取得的,税务机关可以核定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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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形下房地产企业应当缴纳土地增值税?

国家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近几年来,国家税务总局、各省市税务机关对土地增值税税收政策逐步予以明确和规

范对这一问题区分不同情形作了明确。

1.房地产销售应缴土地增值税。

2.转让在建工程缴纳土地增值税。

3.视同销售缴纳土地增值税。

4.售后回租缴纳土地增值税。

5.公共设施有偿转让缴纳土地增值税。

6.房地产评估增值发生权属转让的缴纳土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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