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税系列课程——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计算

消费税系列课程——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计算

会计资讯admin2023-06-03 15:38:41223A+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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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9号)第七条规定,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比例税率)

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1号令)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条例第七条第一款、第八条第一款所称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是指纳税人或者代收代缴义务人当月销售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如果当月同类消费品各期销售价格高低不同,应按销售数量加权平均计算。但销售的应税消费品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列入加权平均计算:

(一)销售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

(二)无销售价格的。

如果当月无销售或者当月未完结,应按照同类消费品上月或者最近月份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


内容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盐田区税务局,会计网整理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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