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收货款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预收货款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税法实务admin2022-05-20 22:57:33773A+A-

本文是关于预收货款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税务实操内容,正文详细介绍了财税人员工作和学习过程中预收货款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相关财税知识,我们相信也许能够您解决预收货款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财税学习和工作问题。

预收货款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微信号:yyrjlls
加微免费领取各行业会计分录大全!
复制微信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三十八条 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

(一)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二)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三)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四)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五)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六)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七)纳税人发生本细则第四条第(三)项至第(八)项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扩展资料:

规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作用:

规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是为了明确纳税人承担纳税义务的具体日期;二是有利于税务机关实施税务管理,合理规定申报期限和纳税期限,监督纳税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保证国家财政收入。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指纳税人依照税法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时间。

由于纳税人的某些应税行为和取得应税收入在发生时间上不尽一致,为正确确定税务机关和纳税人之间的征纳关系和应尽职责,税法对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一般都作了明确规定,归纳起来主要有:

(1) 按照工业产品或商品销售收入额计税的,凡采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的,为收到货款的当天或办妥委托银行收款的当天;采用其他结算方式的为商品发出的当天。

(2) 按照应税农、林、牧、水产品采购金额计税的,为结付收购货款的当天;按照应税农、林、牧、水产品实际销售收入额计税的,为成交的当天。

(3) 按照服务性业务收入额计税的,包括交通运输、建筑安装、邮政电讯、金融保险、公用事业等行业,均为取得营业收入的当天。

(4) 在进口环节纳税 的,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5) 在特定环节 纳税的,应分别情况而定。

通常来说,中国的税收原则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体现了国家、集体、个人利益的一致性,一切偷税漏税的行为都是违法的;所以作为会计工作人员一定要依法纳税,不要给自己或企业带来不必要的损失,对于会计知识欢迎大家关注会计实操。

上述内容是会计分录关于《预收货款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全部解读,各位会计朋友如果在学习「预收货款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时有相关的财税问题,学习问题均可在评论区留言评论。

山高不厌攀,水深不厌潜,学精不厌苦:追求,不在乎知道多少会计知识理论,而在于自己有多少会计从业经验!

点击这里复制本文地址 以上内容由会计实务实操整理呈现,请务必在转载分享时注明本文地址!如对内容有疑问,请联系我们,谢谢!
qrcode

会计实务实操 © All Rights Reserved.  赣ICP备16001187号
Aiufida用友免费资源网是最全,最新的用友财务软件免费下载站,免费提供用友T1用友T3用友T6用友U8 ERP用友数据库用友补丁会计电算化考试软件,等用友软件免费下载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