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的所得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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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允价值变动损益所得税指的是公允价值变动的所得税核算及纳税调整的范围,企业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金融负债以及投资性房地产等,持有期间公允价值变动不计入纳税所得额,在实际处理或结算时,处置所得的价款扣除其历史成本后的差额应计入处置或结算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
交易性金融资产的所得税会计核算及纳税调整
(一)会计准则规定.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在初始确认时,应按公允价值计量,相关交易费用直接计入当期损益.资产负债表日,企业持有的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处置该交易性金融资产时,其公允价值与初始入账金额之间的差额应确认为投资收益,同时调整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二)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产生资产增值或者减值,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第七十一条规定:"投资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成本: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购买价款为成本;通过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根据财税[2007]80号文第三项的规定,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在持有期间公允价值的变动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在实际处置时,处置取得的价款扣除其历史成本后的差额应计入处置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
(三)所得税会计核算及纳税调整.交易性金融资产在某一会计期末的计税基础为其取得成本,其账面价值为资产负债表日的公允价值.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发生变动时,其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之间会形成应纳税暂时性差异或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按照所得税会计准则规定,应当确认为递延所得税负债或递延所得税资产.根据财税[2007]80号文的规定,投资浮盈或浮亏是不计税的,因此,对交易性金融资产在持有期间因市价的波动而确认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应当在会计利润的基础上作纳税调增(借方差异)或调减(贷方差异),以计算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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