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送的广告性礼品怎么确定增值税计税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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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八款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视同销售货物,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第十六条 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本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一)按纳税人当月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二)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额。
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
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外购货物用于赠送如何确定计税依据?
赠送的礼品、物品如果是企业购进的商品应该作为促销费用,但要注意两点涉税问题: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二要将购进物品的进项税转出并转入促销费用,不准作为销项税的抵扣。
企业发生促销展业赠送礼品,属于业务宣传费,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发生的促销展业赠送礼品等支出,会计处理时应计入“销售费用——业务宣传费”科目。借记“销售费用——业务宣传费”,贷记“库存商品”和“应缴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转出)。
另外还要指出的是:如果赠送的礼品、物品是企业自己生产的产品,在归入促销费用的同时必须将其作为视同销售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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