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退税申请应注意哪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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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关于再投资退税的申请时间。再投资退税具有很强的时效性,逾期申请税务机关不予受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八十条的规定:外国投资者应当自其再投资资金实际投入之日起1年内,持载明其投资金额、投资期限的增资或者出资证明,向原纳税地的税务机关申请退税。
2. 关于再投资退税的投资主体。再投资退税优惠政策鼓励的对象是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方股东,不是外商投资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规定,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因此只有这三类企业的外方股东用其在本企业取得的税后利润再投资才能享受再投资退税待遇。但有一种例外,外国投资者持有100%股份而且专门从事投资业务或与投资业务相关的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可视同为外国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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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关于再投资退税的投资对象。再投资的对象一定要是外商投资企业。一般情况下,外国投资者再投资于本企业,会增加本企业的注册资本、改变本企业的资本结构,但不会改变企业的经济性质,基本上符合再投资退税关于投资对象的要求。但是外国投资者向外投资,如果采取合资的方式,被投资企业一定要是外商投资企业才符合再投资退税条件。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外资企业外方股东的资本占公司的总资本应不少于25%。
4. 关于再投资退税的投资用途。再投资的资金一定要用于增加被投资方的注册资本,如果用于增加资本公积金等方面,虽然也扩大了投资,但因为没有增加注册资本,则不能享受再投资退税的税收优惠。外国投资者用在境内企业投资取得的税后利润收购对方企业的股权,虽然也是一种再投资行为,但是对于被投资企业来说只是股东的更换,企业的注册资本并没有增加,因此也不能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
5. 关于再投资资金的来源。再投资资金的来源一定是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税后利润、转让股权或因税务机关调整企业关联交易而调增企业税后利润获得的所得,或者通过其他方式取得的所得,进行再投资均不得享受退税优惠。这里需要说明一点,税后利润不一定就是“未分配利润”,外商投资企业按照董事会决议,依照有关规定从企业所得税税后利润提取的公积金(发展基金、储备基金),其中外国投资者将属于自己的部分用于再投资也可以享受退税优惠。
6. 关于再投资的方式。外国投资者再投资必须采取直接投资的方式,资金改变用途或汇出境外经过周转后再投资,不能享受退税优惠。
7. 关于再投资分期或者分阶段情形。外国投资者计划用外商投资企业的利润进行再投资申请被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时,该再投资的利润已经实现的,在实际再投资时,不论一次或分期投资,均可以按照规定给予再投资退税;该再投资的利润尚未实现或者部分尚未实现的,不得享受再投资退税的待遇。
8. 关于再投资退税适用的汇率。外国投资者以外币资产用于再投资的,应当以接受再投资企业实际收到该投资之日国家公布的外汇牌价折算成人民币,作为计算再投资退税的再投资额。
9. 关于再投资利润所属年度。因为企业的未分配利润是一个累计数,历年滚存的利润可能因为税收优惠的存在而导致适用的税率不一致,适用税率不一致就涉及到用什么税率退税的问题。在这种情况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规定,外国投资者应当提供能够确认其用于再投资利润所属年度证明;不能提供证明的,由当地税务机关采用合理的方法予以推算确定。
10. 关于再投资限额。外国投资者以源于外商投资企业一个年度的税后利润一次或多次直接再投资的,其计算退税的累计再投资额不得超过按下列公式计算的限额:
再投资额限额=(该税后利润所属年度外商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该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额)×该年度该外国投资者占外商投资企业的股权比例(或分配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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