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算清缴结束后补开换发票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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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算清缴结束后补开换发票的期限
1、 在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结束后,税务机关发现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的,企业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按照《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凭相关证明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相应支出可以在发生年度税前扣除.否则,该支出不得在发生年度税前扣除,也不得在以后年度追补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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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由于购销合同、工程项目纠纷等原因,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取得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企业主动没有进行税前扣除的,待以后年度取得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后,相应支出可以追补至该支出发生年度扣除,追补扣除年限不得超过5年.
3、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企业在以后年度按照《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凭相关证明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相应支出也可以追补至该支出发生年度扣除,追补扣除年限不得超过5年.
企业需要补开、换开发票及其他外部凭证证明资料
允许税前扣除的证明资料
《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以上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以及取得其他外部凭证时,可凭以下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
1.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及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
2.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
3.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
4.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
5.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
6.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
以上6项证明资料,其中第1项至第3项为同时必备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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