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书转让银行承兑汇票账务处理

​背书转让银行承兑汇票账务处理

税务实操admin2023-05-15 0:11:06608A+A-

本篇是关于​背书转让银行承兑汇票账务处理财税实操内容,正文详细介绍了财税人员工作和学习过程中​背书转让银行承兑汇票账务处理的相关财税知识,也许能您解决​背书转让银行承兑汇票账务处理的财税学习和工作问题。

背书转让银行承兑汇票账务处理

1、收到银行汇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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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应收票据

贷:应收账款

2、背书转让时;

借:应付账款

贷:应收票据

应收票据是指企业持有的未到期或未兑现的商业票据,是一种载有一定付款日期、付款地点、付款金额和付款人的无条件支付的流通证券,应收票据属于资产类科目.

支付承兑汇票会计分录

支付承兑汇票时:

借:应付票据

贷:银行存款

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无力偿还:

借:应付票据

贷:短期借款

商业承兑汇票到期无力偿还:

借:应付票据

贷:应付账款

背书转让是指以转让票据权利为目的的背书行为.票据法规定,持票人将票据权利转让给他人,应当背书并交付票据.所以,当持票人为了转让票据权利,而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就是在进行背书转让.背书转让一经成立,即发生法律效力,产生票据权利移转的效力、票据权利的证明效力和票据责任的担保效力等背书效力.

银行承兑汇票如何承兑?

银行承兑汇票承兑需要持票人在汇票到期之前携带相关材料委托开户银行收款或者直接向付款人提示付款,银行审查确认材

料符合承兑条件后予以承兑.银行承兑汇票是有时间限制的有价票据.

银行承兑汇票可以在出票时向付款人提示承兑后使用,也可以在出票后先使用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持票人向付款人提示承兑时,必须向付款人出示汇票,否则付款人可予以拒绝.并且这种拒绝不具有拒绝承兑的效力,持票人不得以此为由,向其前手行使追索权.

承兑程序

(1)按期提示承兑

①见票即付的票据:无须提示承兑;

②定日付款或者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到期日前提示承兑;

③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出票之日起1个月内提示承兑;

④汇票逾期提示承兑的,持票人丧失对出票人以外其他前手的追索权.

(2)承兑

①付款人对向其提示承兑的汇票,应当自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3日内承兑或者拒绝承兑.

②必须记载事项:"承兑"字样、签章.

③相对记载事项:承兑日期.汇票上未记载承兑日期的,应当以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3日内的最后一日为承兑日期.

④附条件承兑

付款人承兑汇票,不能附有条件;承兑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

上述内容的总结,就是围绕着背书转让银行承兑汇票账务处理的说明.我们的银行承兑汇票使用过程之中,也是需要进行背书转让操作的.就商业汇票来说的话,银行承兑汇票只是其中的一种,还有一个是商业承兑汇票,大家要把这两种汇票区分一下.

以上内容便是会计实操关于《​背书转让银行承兑汇票账务处理》的全部解读,各位会计朋友如果在学习「​背书转让银行承兑汇票账务处理」时有相关的财税问题,学习问题均可在评论区留言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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