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产品加计扣除账务处理怎么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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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加计扣除账务处理怎么做?
根据最新税法规定:纳税人将购进的农产品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时,准予加计扣除进项税额,即按13%抵扣进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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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处购进农产品,依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进时:
借:原材料—农产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3%专用发票,则购进时先按照票面金额×11%计算出进项税额,并操作如下:
借:原材料—农产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注意:总金额是价税合计数,进项税额按照计算得出后填写,并在附表二第6栏反映。
纳税人将购进的农产品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时,按照规定计算准予加计扣除进项税额,在领用时笔者认为可以按如下处理:
借:生产成本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农产品加计扣除)
贷:原材料—农产品
纳税申报表中农产品加计扣除进项税额如何填写?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中增加的“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栏用来单独体现未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的纳税人,将购进的农产品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时,为维持原农产品扣除力度不变加计扣除的农产品进项税额。
未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的纳税人,在购进农业生产者自产农产品或者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农产品的当期,凭取得(开具)的农产品销售发票、收购发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11%扣除率计算当期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6栏“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栏。
如纳税人购买的农产品(包括购买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等情形)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于生产领用当期按简并税率前的扣除率与11%之间的差额计算当期可加计扣除的农产品进项税额,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8a栏“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税额”栏。
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当期生产领用农产品已按11%税率(扣除率)抵扣税额÷11%×(简并税率前的扣除率-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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